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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图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组织企业负责人现场了解职业病防治要求。

  图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

  图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工作人员检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性措施和首要环节,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措施主要有四项:一是前期预防,从源头控制。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须进行卫生审查;二是加强劳动过程的卫生防护,完善卫生防护设施,提供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三是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期对职业病人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四是职业病诊断、治疗与康复,维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10大类,共计115种。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

  1、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以岗前培训、签订合同、公告告知等方法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存在隐瞒或欺骗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善工作条件,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劳动者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工作,劳动者可以拒绝。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众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放射性物质(电离辐射),化学物质(如铅、汞、锰、镉、苯等),物理因素(如高温、噪声、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等),生物因素。我省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是粉尘、化学毒物及噪声3大类,其中以粉尘危害最为严重。现简要介绍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行业分布。

  详细情况请查阅卫生部印发的《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几种常见职业病及其预防

  职业病是一种可以预防的疾病,完善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可以有效预防职业病。

  尘肺病及其预防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分为13种,即矽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滑石尘肺、云母尘肺、石棉肺、煤工尘肺、陶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水泥尘肺、铝尘肺及其他尘肺。尘肺病人的主要临床表现以呼吸系统症状为主的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等四大症状,此外尚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尘肺病难以治愈,为慢性进行性的长期病程,将影响到病人的抵抗力,因此,尘肺病人常发生各种不同的并发症,这主要包括呼吸系统感染、气胸、肺源性心脏病、呼吸衰竭、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肺癌等。

  尘肺病是可以预防的。预防尘肺的主要措施:(1)做好劳动者的教育培训,使劳动者知晓粉尘的职业病危害,使其自觉做好防尘,加强自我保护;(2)采用有效防尘措施,比如密闭生产性粉尘的发生源、合理组织通风、尽可能采用湿式作业、尽可能使用不含游离二氧硅或含量较低的原料等;(3)做好个人防护,配备并定期更换个人防护用品;(4)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铅中毒及其预防

  铅是一种重金属,铅和它的化合物在加热到400-50000C的时候,将产生铅蒸气,在空气中氧化或凝集。当人们吸入这种含有铅的烟、尘时,毒物将进入血液循环,损伤神经系统、造血系统、消化系统及心血管系统。职业性铅中毒临床表现主要是神经、消化、血液等系统的综合症状。

  预防铅中毒的主要措施:(1)采用无毒或低毒材料代替铅;(2)合理组织通风,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降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铅烟;(3)从事铅作业的劳动者应穿工作服、带过滤式防烟尘口罩,做好个人卫生,不在车间内进食,勤洗手、洗澡;(4)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5)患有神经系统、贫血、高血压、肝、肾疾病的人不宜从事铅作业,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应暂时调离铅作业。

  生产性噪声的危害和预防

  生产性噪声可分为两类:(1)机械性噪声,即由机械的撞击、磨擦和转动而产生的噪声;(2)空气动力性噪声,即由气体压力发生突变引起气流的扰动而产生的噪声。

  长期接触噪声将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可使人耳聋,还可引起高血压、心脏病、神经官能症等疾病。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强度的大小、频率的高低和接触时间的长短等。对噪声危害的预防要做到三点:一是要消除和减弱噪声源,二是要控制噪声的传播,三是要加强个人防护,即佩戴耳塞或耳罩。

  苯中毒及其预防

  苯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色透明的油状液体,有特殊的芳香味,在常温下即可挥发。苯通常作为稀释剂,在喷漆和油漆制造过程中使用,在许多化工原料、农药、炸药的制造中也有可能接触到。

  苯在生产环境中,主要是以蒸气形式被劳动者吸入体内,皮肤只能少量吸收。苯的蒸气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内,直接作用于脑部,引起麻醉作用。急性苯中毒病人先感觉到头痛、头晕,呈酒醉状态,继续吸入苯,就会出现恶心、呕吐、步态不稳,神志模糊,重者可出现肌肉抽搐,大小便失禁,瞳孔散大,脉搏微弱,不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长时间接触苯的劳动者,往往引起白细胞逐渐减少。

  苯中毒的预防措施:一是要采取密闭措施,加强通风排毒,防止苯蒸气逸散;二是改进工艺,采用无苯替代品;三是劳动者操作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工作服,下班后及时洗手、更衣;四是定期做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职业活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怀疑为职业病的,首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应到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上述资料。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县(区)行政区域内无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无相应项目诊断资质的,应向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级(以前称地级市)行政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不得向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其他市级行政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如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无相应项目诊断资质的,可以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的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凡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法享受规定的职业病治疗待遇。

  外出务工人员注意的问题

  1、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留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如工资单等)。

  2、应向用人单位了解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则应遵守作业规程、做好个人防护、维护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3、离开用人单位时,可向用人单位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危害因素 行业分布

  生产性毒物有色金属冶炼、印刷业、涂料染料制造和

  和有机性 使用、工艺美术制造业、石墨和碳素制造

  化学物质 业、日化产品制造等涉及到铅、汞、锰、镉、

  苯等金属及其化合物、有机磷等应用56

  类化学物资及其有机性化学性物质的行业。

  生产性粉尘 冶金、炼钢、煤炭等矿产开采、石油天然

  气开采、建筑材料制造、玻璃陶瓷制造、

  金属制造业、交通水利建设业、造纸业、

  电焊行业等。

  高温 以上的各种矿石开采行业、饮料制造、

  烟草加工、纺织业、印刷业、石油加工业

  等64个行业。

  噪声 以上的各种矿石开采、食品、饮料制造、纺

  织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业等61个行业。

  局部振动 以上的各种矿石开采行业、建筑材料开采、

  水电施工作业、煤气管道安装等14个行业。


  紫外线 金属制品业、机械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

  造业、医疗卫生、文艺届。

  高湿 纺织业、腌制业、家禽加工、农业生产等行业。

  电离辐射 医院、研究机构、金属制品业、机械加工、核

  燃料工业、辐照加工应用、交通运输设备制

  造等产生放射线的27个行业。

  炭疽杆菌、食品制造业、纺织业拣毛作业、皮革、毛皮制造业、畜牧业、动物园、伐木业、护林业、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业、中草药业、狞毒、布氏杆菌等生物性因素猎业。 (本文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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