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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铅超标频发需要加大问责力度
血铅超标频发需要加大问责力度

  近一段时期以来,血铅超标事件频频发生,从云南、湖南、陕西,一直到最近的河南济源,血铅超标事件一件接着一件,其危害人群特别是儿童数量、超标数值、超标区域均呈现越演越烈之势,同时对当地的社会稳定也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笔者以为,要想从源头上制止类似血铅超标等环境恶性案件的发生,需要从法律层面和政治层面上加大对环境恶性案件的问责力度,而同时,作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地方政府,则首先需要从理念上和产业发展上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控制环境恶性案件的发生需要把生态文明摆在一个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高度来认识。生态文明是构建和谐社会诸多文明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重要性在政治层面上的高度要远高于在社会实践层面的高度。与此相佐证的就是,不能以牺牲环境和百姓健康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尽管在各级政府文件中都能找到相对应的精神,但实际做起来则有些与此相差甚大。所以,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再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的理念,强化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不发展没道理,硬发展是死道理,只有科学发展才是正道理。如果不顾环境因素引进污染企业去发展本地经济和提高本地的
  GDP,到最后很可能是一种负面影响深远同时经济上也很得不偿失的一件事情,这样做的负面后果笔者以为至少有三:一是破坏了环境,影响到了当地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使当地百姓的生存环境走向恶化;二是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为许多环境污染问题正在成为容易引发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之一;三是污染后的处理资金有可能远远超过污染企业给当地带来的税收贡献,陕西凤翔仅搬迁污染区居民一项就耗资近亿元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控制环境恶性案件的发生需要警惕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的态势。这种转移体现在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由东部向西部转移等层面。诚然,产业呈梯度转移,既是国际经济也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性规律,但这种转移应该遵循有序、有利的原则,其中的有利二字应该包含经济和环境两个层面的意思。比如,江浙农民的收入高,增收渠道也比较多,种桑养蚕的越来越少,安徽、广西等地农民正好承接这种转移,这就是农业产业上讲的东桑西移;再比如,福建农民钱路比较多,大棚养殖食用菌的越来越少,而河南、辽宁农民承接了这种转移,这就是农业产业上讲的南菇北移。也就是说,产业转移可以转移劳动密集型、科技含量不是很高、效益也不是最多的产业,而不是污染型产业。不能以产业转移为名行污染企业转移之实,关于这一点,需要地方政府和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共同发力才行。否则,像血铅超标、癌症村、饮用水中毒等一系列环境恶性案件就没法避免。
  控制环境恶性案件的发生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的问责力度。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这个精神是必须要遵守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却“落实”力度不够。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实施至今已经20年,社会各界要求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十分强烈。有法律专家指出: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立法,应当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原则,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在研究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明确跨界环境责任和协调制度,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等。同时,为了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的司法指导意见,以利于对环境恶性案件主体责任人进行有效准确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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