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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仙游203儿童血铅超标
福建仙游203儿童血铅超标

 1994年1月投入生产,2007年7月1日停产,莆田仙游县郊尾电池冶炼厂(以下简称“郊尾冶炼厂”)在此期间,利用报废的铅蓄电池做原料,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冶炼粗铅、合金铅,其原料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铅尘均属危险废物。
  正是因为郊尾冶炼厂多年来违反
  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大气排放危险废物,导致该厂周围203人血铅超标,其中200人是儿童,此外该厂周边的农作物生产也受到影响,公私财产损失达106万多元。
  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最近有了进展。记者昨日获悉,今年3月26日,仙游县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判决。法院一审判决郊尾冶炼厂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1100万元;仙游县亿顺再生金属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300万元;郊尾冶炼厂和亿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洪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另一被告人郑某清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冶炼产生的铅尘 属于危险废物
  郊尾冶炼厂位于仙游县郊尾镇埕边村,1994年1月投入生产,2007年7月1日停产。今年50岁的郑某洪,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核准,郊尾冶炼厂的经营范围为“废电池冶炼加工、销售”。为便于给冶炼厂提供生产原料,从事废旧物资再生购销,1999年间,郑某洪与郑某清及郑某泉(于2005年死亡)合伙成立亿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郊尾冶炼厂创办以后,在没有采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拆解其自行收购及亿顺公司为其收购的废铅蓄电池,以此做原料使用。其原料及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铅尘等,属于1998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含铅废物,为危险废物。
  一次次被叫停 仍继续违法生产
  1994年10月,郊尾冶炼厂因环保设施未经审批验收擅自投产,被仙游县环保局责令停产。该厂不服,提出就地治理要求。次年1月8日,郊尾镇政府提出同意厂方意见就地治理,要求在1995年1月31日前完成治理,验收合格后生产;如治理不能达标,该停产或关闭或拆迁的,厂方要服从处理。
  1996年3月5日,仙游县环保局认为该厂“治理设施符合验收要求,同意投入试运行生产”。2003年间,该厂曾在废气除尘设施闲置、没有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冶炼,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同年10月27日被环保部门通知纠正。
  据了解,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后,该厂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继续生产经营。2004年7月至10月间,莆田市、仙游县两级环保部门发现冶炼厂违规操作,该厂因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被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但该厂仍继续违法生产。
  另外,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5年4月1日施行后,郊尾冶炼厂仍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继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2007年1月至3月间,郊尾冶炼厂擅自在厂区东南侧新建一套废气污染排放设施,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3月后,仙游县环保局以该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为由,责令郊尾冶炼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次月该厂正式停产。
  距离厂区越远 铅含量就越少
  据了解,郊尾冶炼厂在生产经营期间,其拍打布袋、冶炼合金铅、冶炼电池正负极接柱时,以及在出铅口周围、除尘室的维修口与顶部孔洞(2007年5月底用水泥补上)处,均产生过大量废气、烟尘污染环境。
  受长期污染影响,酿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该厂厂区周围农作物生产受到影响,郑某丹等200名儿童及郑某全等3名成年群众血铅超标。案发后,冶炼厂于2007年10月向郊尾镇政府交纳30万元作为儿童血铅超标治疗等费用。
  2007年6月13日,莆田市有关部门对郊尾冶炼厂生产期间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其界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超标,氯化氢超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厂边水井地下水pH值超标;2007年9月对龙眼等果树叶片、土壤中铅的含量进行监测,结果是离该厂区越远,铅的含量越少,其铅含量呈由近到远的规律性分布;该厂停产后环境空气中的铅未见超标情况。
  据了解,按照卫生部规定,儿童铅含量的正常值为0至100ug/L,成人为0至200ug/L。血铅超标的原因大致包括工业污染、含铅汽油的废气污染、铅作业工人对家庭的污染等。
  铅中毒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心血管系统、骨骼系统等终身性的伤害上。其中,对儿童的危害主要有:阻碍大脑发育、抑制造血功能、破坏免疫功能、损伤胃肠道、诱发佝偻病。( 记者 龚凡 郭光仪 通讯员 刘永芳 郑琼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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