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01日
印地安那州州長已簽字批准了一項兒童鉛中毒防治法。根據該法,印地安那州相關部門應最遲從2009年5月1日開始,實施相關法規,確保任何人不得通過批發或零售的方式銷售或提供以下消費品、表面塗層材料、食品或食品包裝:
1.聯邦有害物質法(15 U.S.C. 1261(q)(1))禁止的有害物質;或
2.州主管部門已經確定:
鉛含量大於16 CFR 1303.2和州法律規定的含鉛油漆中鉛含量限值較小的一個;以及由於產品、材料或包裝在合理可預見的情況下可能被7歲以下兒童接觸、咀嚼或吞咽而導致鉛中毒。
在本法規中:
"消費品"指以下物品或物品的部件:
(1) 銷售給消費者使用的;或
(2) 用於消費者個人使用、消費或娛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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