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血铅事件企业主获刑1年3个月 罚金5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9/29 12:57:30

  中新网杭州9月28日电 (记者 严格 李飞云) 9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对“台州血铅事件”责任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应建国(系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董事长)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月中旬以来,台州路桥区峰江街道上陶村等3个村部分村民体检时发现血铅超标。后共有658名村民进行了血铅检测,查出168人血铅含量超标,其中包括53名儿童。“血铅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经法院审理查明,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在路桥区新建蓄电池生产项目,2005年9月经环保验收后正式运行生产,至2011年3月14日期间,该公司在董事长应建国的决策和管理下,生产过程中长期违反有关环保规定和路桥环保分局的项目批准要求,在铅蓄电池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铅酸蓄电池,私自增加铅粉生产线制造铅粉,加大铅烟、铅尘等废气的排放量,并使用高度不达标的废气排放烟囱向大气排放废气,造成该公司周边的农田土壤、空气严重污染,致使附近居住的民众168人血铅超标,公司东边4377.03平方米的农田因土壤中铅含量超标而土壤功能等级下降。经鉴定,为消除土壤铅污染的相关费用需人民币41.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铅酸蓄电池,并违规私自增加铅粉生产线制造铅粉,加大铅尘、铅烟等废气的排放量,并使用高度不达标的烟囱向大气排放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周边民众血铅超标,土壤因铅污染而功能等级下降,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应建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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