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镉、砷、铬、汞检测方法
作者:卫生部 文章来源:卫生部文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2 13:16:41

一、复查检测方法

(一)WS/T 174-1999血中铅、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二)WS/T 18-1996尿中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三)WS/T 32-1996尿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四)WS/T 37-1996尿中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五)WS/T 38-1996血中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六)尿砷原子荧光光谱测定法(见附件1)。

(七)血汞原子荧光光谱测定法(见附件2)。

(八)尿汞原子荧光光谱测定法(见附件3)。

二、铅、镉、砷、铬、汞实验室检测保证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接触重金属及类金属铅、镉、砷、铬和汞污染的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筛查、复查和诊断过程中血、尿样品检测的质量保证措施。

(二)规范性文件。

GBZ/T173-2006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

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卫医发200610号)。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

GB/T22576-2008/ISO15189: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

(三)实验室基本要求。

1.从事重金属及类金属铅、镉、砷、铬和汞检测的实验室应当依法通过实验室资质认证,并依据质量控制手册、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对实验室检测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2.从事血、尿样品采集和实验室检测的人员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并掌握相应的标准、规范和检测技术。

3.实验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样品预处理实验间和仪器设备间,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毒设施,避免对检测人员造成危害。

4.检测用仪器应当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

(四)血、尿样品的采集。

1.血尿样品采集的用品和容器应当随机抽取进行空白检验,每种采样器材每个批号抽样量不得小于总量的5%-10%,经检测其本底值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2.采血人员应当戴无粉乳胶或聚乙烯手套。

3.样品采集应当在洁净的环境中进行。

4.血液样品的采集应当采用肝素锂抗凝剂,同时采集2份血液样品,样品采集量不少于2ml;尿液样品采集应同时采集2份样品,不少于50ml

5.尿液采集后应当及时进行肌酐测定或比重测定;肌酐浓度<0.3g/L>3g/L的尿样,比重<1.010>1.030的尿样均应弃去,并重新采集。

6.在每批样品采集时,应当至少带2套空白对照用品和容器。

(五)生物样品保存运输血液和尿液样品应当密闭、低温储存和运输。

(六)样品测定质量控制。

1.测定用标准应溯源至国家标准。

2.测定过程中应采用二级标准物质或质量控制样品进行质量控制。

3.在测定样品溶液前,应首先进行二级标准物质或质量控制样品测定,且结果在允许的参考值范围内。

4.无标准物质或质量控制样品时,可采用加标回收率和平行样检测进行质量控制。

5.建议实验室建立质量控制图对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6.异常样品应进行备用样品的复检,当检测结果变异小于10%时,方可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7.实验室可采用一级标准物质对样品检测结果进行修正。

(七)记录控制。

实验室应当保存完整的实验检测、质量控制等原始记录。

(八)室间质量控制。

进行血、尿样品检测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国内外相应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测量审核或盲样考核。

(九)检测结果报告。

样品检测结果报告应当含实验室名称、样品采集日期、样品检测日期、检测依据、检测仪器设备名称、仪器编号、样品编号、检测结果和报告签发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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