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污染可能产生的人体健康损害,涉及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血液系统、肾脏、心血管及皮肤等组织器官,涉及到多临床学科。
出具重金属污染中毒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机构类型
(一)承担国家级和省级中毒救治基地职能的医疗机构。
(二)具备职业性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铅、镉、砷、铬、汞污染人群中毒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备开展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
(四)具备毒物检测实验室,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合格,或者具有地市级以上标准计量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或审查认可合格证书;所需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性能等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有检定状态标识,运行良好;毒物检测实验室经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重金属检测质量控制考核,成绩合格;毒物检测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六)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重金属中毒诊断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诊断工作5年以上。
(七)具备开展铅、镉、砷、铬、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的技术服务能力。
第三部分 铅、镉、砷、铬、汞中毒的诊断标准
重金属污染中毒诊断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诊断过程中,应当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认真筛查受污染区域的人群,结合环境监测指标,全面分析患者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等实验室指标,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作出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
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参考标准,详见下表。
污染物 |
职业卫生标准 |
卫生行业标准 |
部门标准 |
铅 |
GBZ 37-2002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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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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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112-1999职业接触铅及其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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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
GBZ17-2002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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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113-1999职业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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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
GBZ 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
WS/T 211-2001地方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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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277-2007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和划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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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 |
GBZ 12-200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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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
GBZ 89-2007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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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铅中毒诊断标准
(一)成人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有明确铅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出现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复查和专项体检血铅≥2.9μmol/L(600μg/L)或尿铅≥0.58μmol/L(120μg/L)者,可诊断为慢性铅中毒。
1.轻度中毒。
血铅≥2.9μmol/L(600μg/L)或尿铅≥0.58μmol/L(120μg/L),且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1)尿δ-氨基-γ-酮戊酸≥61.0μmol/L(8000μg/L)者;
(2)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μmol/L(2000μg/L);
(3)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91μmol/L(13.0μg/g Hb);
(4)有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症状。
如诊断性驱铅试验,尿铅≥3.86μmol/L(800μg/L)或4.82μmol/24h(1000μg/24h)者,也可诊断为轻度铅中毒。
2.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1)腹绞痛;
(2)贫血;
(3)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3.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铅麻痹;
(2)中毒性脑病。
(二)儿童铅中毒诊断标准。
有明确铅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连续两次静脉血血铅≥200mg/L者,可诊断为儿童铅中毒,并依据血铅水平分为轻、中、重度铅中毒。
轻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00-249mg/L;
中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50-449mg/L;
重度铅中毒: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450mg/L。
儿童铅中毒可伴有某些非特异的临床症状,如腹隐痛、便秘、贫血、多动、易冲动等;血铅等于或高于700mg/L时,可伴有昏迷、惊厥等铅中毒脑病表现。
二、镉中毒诊断标准
(一)慢性轻度中毒。
有明确镉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复查和专项体检尿镉≥5mmol/mol肌酐(5mg/g肌酐)),并有头晕、乏力、嗅觉障碍、腰背及肢体痛等症状,实验室检查发现有以下任何一项改变时,可诊断为慢性镉中毒:
1.尿b2-微球蛋白含量在9.6mmol/mol肌酐(1000mg/g肌酐)以上。
2.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在5.1mmol/mol肌酐(1000mg/g肌酐)以上。
(二)慢性重度中毒。
除慢性轻度中毒的表现外,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
三、砷中毒诊断标准
(一)亚急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有明确砷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
2.复查和专项体检发砷或尿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
3.出现以消化系统、周围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4.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系统、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二)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慢性轻度中毒。
有明确砷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具有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症状,复查和专项体检发砷或尿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皮肤角化过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现疣状过度角化;
(2)非暴露部位如躯干部及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
(3)轻度肝脏损伤;
(4)轻度周围神经病。
2.慢性重度中毒。
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肝硬化;
(2)周围神经病伴肢体运动障碍或肢体瘫痪;
(3)皮肤癌。
四、铬中毒诊断标准
目前国内尚无环境污染引起铬中毒的相关资料,铬中毒诊断标准待定。
五、汞中毒诊断标准
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汞中毒事件罕见。如发生环境污染引起的汞中毒事件,则可参考以下慢性汞中毒的诊断标准:
(一)慢性轻度中毒。
有明确的汞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复查和专项体检尿汞>2.25mmol/mol肌酐(4mg/g肌酐),具有下列任何三项者,可诊断慢性汞中毒:
1.神经衰弱综合征。
2.口腔-牙龈炎。
3.手指震颤,可伴有舌、眼睑震颤。
4.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如尿低分子蛋白含量增高。
5.尿汞增高(≥20mmol/mol肌酐(35mg/g肌酐))。
(二)慢性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者:
1.性格情绪改变。
2.上肢粗大震颤。
3.明显肾脏损害。
(三)慢性重度中毒。
慢性中毒性脑病。